【实用】建筑合同范文集锦9篇
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合同,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知道吗,写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建筑合同9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建筑合同 篇1为了提高建筑安装工程的建设速度,提高经济效益,经__(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对建筑安装工程的全部工程(或单位工程,专业工程)进行招标(公开招标由建设单位在地区或全国性报纸上刊登招标广告,邀请招标由建设单位向有能力承担该项工程的若干施工单位发出招标书,指定招标由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提请基本建设主管部门向本地区所属的几个施工企业发出指令性招标书)。
本工程的以下招标条件已经具备:
1.本工程已列入国家(或部,委,或省,市,自治区)年度计划;
2.已有经国家批准的设计单位出的施工图和概算;
3.建设用地已经征用,障碍物全部拆迁;现场施工的水,电,路和通讯条件已经落实;
4.资金,材料,设备分配计划和协作配套条件均已分别落实,能够保证供应,使拟建工程能在预定的建设工期内,连续施工;
5.已有当地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许可证;
6.本工程的标底已报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银行复核。
二,工程内容,范围,工程量,工期,地质勘察单位和工程设计单位:
二,工程可供使用的场地,水,电,道路等情况:
三,工程质量等级,技术要求,对工程材料和投标单位的特殊要求,工程验收标准:
四,工程供料方式和主要材料价格,工程价款结算办法:
五,组织投标单位进行工程现场勘察,说明和招标文件交底的时间,地点:
六,报名,投标日期,招标文件发送方式:
报名日期:一九年_月_日;
投标期限:一九年_月_日起至一九年_月_日止。
招标文件发送方式:
七,开标、评标时间及方式,中标依据和通知:
开标时间:一九年_月_日(发出招标文件至开标日期,一般不得超过两个月)。
评标结束时间:一九年_月_日(从开标之日起至评标结束,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
开标、评标方式:建设单位邀请建设主管部门,建设银行和公证处(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参加公开开标,审查证书,采取集体评议方式进行评标,定标工作)。
中标依据及通知:本工程评定中标单位的依据是工程质量优良,工期适当,标价合理,社会信誉好,最低标价的投报单位不一定中标。所有投标企业的标价都高于标底时,如属标底计算错误,应按实予以调整;如标底无误,通过评标剔除不合理的部分,确定合理标价和中标企业。评定结束后五日内,招标单位通过邮寄(或专人送达)方式将中标通知书送发给中标单位,并与中标单位在一月(最多不超过两月)内与中标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八,其他:
本招标方承诺,本招标书一经发出,不得改变原定招标文件内容,否则,将赔偿由此给投标单位造成的损失。投标单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自费参加投标准备工作和投标,投标书(即标函)应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字迹必须清楚,必须加盖单位和代表人的印鉴。投标书必须密封,不得逾期寄达。投标书一经发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收回或更改。
在招标过程中发生争议,如双方自行协商不成,由负责招标管理工作的部门调解仲裁,对仲裁不服,可诉诸法院。
建设单位(即招标单位):_
地址:
联系人:__
电话:__
一九年_月__日
建筑合同 篇21.目的
为规范合同的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有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公司对外签订、履行的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合同、协议等,包括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资产转让合同、仓储合同、服务合同等。
3.职责
3.1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销售、采购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的审批;
3.2 公司办公室负责公司各类合同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3.2.1负责除销售、采购合同以外,其他各类合同的谈判工作并根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签订合同;
3.2.2负责制定销售、采购合同统一文本;
3.2.3负责对合同专用章、合同统一文本、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发放和管理;
3.2.4负责各部门提交的各类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有利性审查;
3.2.5负责经济合同纠纷的处理;
3.2.6负责经济合同的档案管理;
3.2.7负责本制度的监督执行。
4.合同的签订
4.1合同的主体
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是公司及所属各公司中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其他部门、机构、分公司等不得擅自签订合同。
订立合同前,应当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进行调查,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签订合同,也不得与法人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经济合同。
公司一般不与自然人签订经济合同,确有必要签订经济合同,应经公司总经理同意。
4.2合同的形式
订立合同,除即时交割(银货两讫)的简单小额经济事务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补充协议、公文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除情况紧急或条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书形式。
4.3合同的内容
4.3.1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合同抬头、落款、公章以及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资信情况载明的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应保持一致。
4.3.2合同标的: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买卖合同应详细约定规格、型号、商标、产地、等级等内容;服务合同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及要求;对合同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图纸作为合同的附件。
4.3.3数量:合同应采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一般应约定标的物数量,常年经销合同无法约定确切数量的应约定数量的确定方式(如电报、传真、送货单、发票等)。
4.3.4质量:有国家标准,部门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应约定所采用标准的代号;化工产品等可以用指标描述的产品应约定主要指标要求(标准已涵盖的除外);凭样品支付的应约定样品的产生方式及样品存放地点。
4.3.5价款或报酬:价款或者报酬应在合同中明确,采用折扣形式的应约定合同的实际价款;价款的支付方式如转帐支票、汇票(电汇、票汇、信汇)、托收、信用证、现金等应予以明确;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期限应约定确切日期或约定在一定条件成就后多少日内 ……此处隐藏5301个字……
一、甲方
1.甲方提供设计图纸和工程具体项目表;提供所有建筑材料及水源。
2.甲方提供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规格标准,并及时运到乙方指定地点,保证施工正常进行。
3.甲方为乙方施工提供方便,及时清除场地障碍物。
4.甲方派一名质量检查员随时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指导。
5.甲方不负责施工中出现的乙方人身安全问题,而对乙方施工中造成甲方人员的安全问题,要追究责任。
二、乙方
1.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图纸和质量要求施工,接受甲方质量检查员的'指导与监督。
2.乙方自带施工中所用一切劳动工具。
3.乙方要合理使用材料,不得浪费或偷工减料。
4.乙方负责人要教育施工人员遵纪守法。如发现乙方人员偷窃甲方财物,甲方要追究经济责任。
5.乙方负责清除建筑垃圾。
第四条违约责任
1.甲方材料供应不及时,影响施工进度,迟一日向乙方交人民币叁佰元。
2,甲方不按期交付承包费,迟一日向乙方交人民币叁佰元。
3.乙方因技术问题不能保证工程质量,造成损失,要向甲方按价赔偿,并负责拆除重建。
4.乙方不能按期交工,迟一日要向甲方交人民币叁佰元。
5.对验收中出现的不符合要求,但又不大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乙方负责修补,甲方不另追加工时与工资。
第五条验收方法
1.甲方随时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对隐蔽工程,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隐蔽和继续施工。
2.工程结束后,由投资方、发包方、承包方代表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集体统一验收。具体方法包括观察、触摸、敲击、用仪器测量等。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方各一份,公证机关一份。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建筑合同 篇9《南宁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xx年6月22日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材料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材料使用行为,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工程材料的使用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材料,是指在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以及用于保障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安全防护用品。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的监督管理。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的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设工程材料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工程中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应当具备以下证明文件:
(一)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质量证明书和使用说明书;
(二)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三)实行生产许可制度、卫生许可制度或者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管理的产品,应当具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或者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文件;
(四)新型建设工程材料应当具备国家、自治区规定的证明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五条 建设工程材料生产企业在本市销售涉及建设工程主要使用功能、结构安全、施工安全和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影响的重要建设工程材料的,应当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材料产品备案手续。
需要备案的重要建设工程材料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申请建设工程材料产品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备案登记表;
(二)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
(三)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备案手续的,提交代理人的代理证明文件;
(四)备案产品执行的产品质量标准;
(五)备案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六)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备案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提交的备案资料齐全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将该建设工程材料的产品名称、生产单位、规格型号等信息纳入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目录,向社会公布。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材料的备案情况,及时更新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目录。
办理建设工程材料备案手续不得收取费用。
第八条 已备案的建设工程材料在本市停止销售的,应当自停止销售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备案注销手续。备案的信息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在备案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备案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因超过有效期等原因失去证明效力的,建设工程材料生产企业应当对产品进行重新检验,并根据重新检验的结果,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九条 建设工程使用的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材料生产企业生产。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岗位,工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二)委托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校准生产设备及试验室设备;
(三)使用合格的原材料进行生产;
(四)销售产品的质量符合产品质量标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对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条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应当选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建设工程材料;选用新型建设工程材料的,该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不得选用国家、自治区明令禁止生产和禁止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合同的约定。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材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材料。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重要建设工程材料进行检测。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工程材料进行检测,并按照有关规定留存检测数据。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工程材料进行检验,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报验时核查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并对建设工程材料进行检验,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材料产品不得签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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